汶川法院发出我州首份家庭教育令

日期:2023-03-23 14:22:00 来源:本站 浏览:2544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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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标题汶川法院发出我州首份家庭教育令推荐单位阿坝州关工委
作 者
(主创人员)
何艳、烺洁夏姆、高佳编 辑马兴琳
刊播单位《阿坝日报》首发日期

2022年3月05日

刊播版面
(名称和版次)
第3版作品字数
(时长)
1028字
作品评介
(120字以上)

2022年1月1日,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正式实施,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的“家事”上升为有法可依的“国事”。作品敏锐捕捉到,法院法官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,依照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发出阿坝州首份《家庭教育令》,对宣传贯彻落实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的积极意义。

采编过程

作品最初由在汶川法院信息工作人员采编初稿,在自运营微信公众号上刊出。由于其工作首创性,被州法院公众号采编。后经过不断修改完善,在州法院妇联微信公众号“花开阿坝”,州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“阿坝政法”上转载。最后经过编辑完善,在阿坝日报上刊载。

社会效果从仅在汶川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,扩大到了全州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主流媒体刊发,增加了社会影响效果。通过具体个别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,通过新闻宣传,扩大了社会影响面,达到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统一,客观上,宣传了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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汶川法院发出我州首份家庭教育令

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颁布后,汶川县法院积极主动作为,认真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。2月17日,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,汶川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,指导其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。这也是我州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,对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具有重要意义。

2022年1月,蒲某因与丈夫邹某感情不和,诉至汶川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。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了解到邹某长期在外务工,很少与孩子沟通,仅给予物质保障,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孩子的心理和需求,“放养式”的抚养履行了“养”的义务,却未履行“育”(教育、保护)的责任,一直是孩子成长的路上缺席者。因此,该案不仅涉及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婚姻问题,更反映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。

鉴于邹某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,承办法官当庭针对邹某错误的教育方式作出了训诫,并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《家庭教育令》。督促邹某多关注子女的生理、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,在空余时间多与学校老师联系、沟通,了解孩子的详细状况;指导蒲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,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对方探视孩子,加强与孩子的沟通,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,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抚养以及家庭教育责任。经过教育,邹某当庭承诺每年探望孩子的次数不少于12次,每周至少一次视频联系。在案件成功调解后,承办法官也深入浅出地向双方讲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,提醒他们一定要关注孩子的内心世界,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,成为一名合格的家长。

今年1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正式施行,该法从国家层面对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提出要求,让家庭教育从传统“家事”上升为重要“国事”。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,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关注,孩子的监护人尤其是父母,应当承担起孩子第一任老师的责任,用正确的教育思想、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,引导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。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,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。

据介绍,汶川县法院此次发出的全州首份家庭教育令,是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、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优良传统的法治体现。下一步,该院也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》的施行为契机,不断探索和改进审判工作方式,在涉及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推行《家庭教育告知书》,不断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,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果,多措并举将“依法带娃”落到实处,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“法治蓝天”。